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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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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办公室 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 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劳动监察科 医疗保险科 再就业服务中心  养老保险科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科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劳动就业科 劳动工资科(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劳动培训科 人事科(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直属党委合署)      
(一)办公室(加挂法制科牌子)
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组织协调机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电、档案、宣传、调研、信息、保密、保卫、财务、财产、基建、接待等行政事务工作。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普法规划和计划,协助起草有关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劳动监察科
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重大的劳动和社会保险违法案件和处理劳资纠纷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审查企业自行制订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负责劳动年审和信访工作。
(三)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科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和标准化工作;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综合平衡社会保险调剂基金和就业资(基)金;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劳动就业科
拟订城乡就业的规划及政策,拟订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管理、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方面的政策和办法;拟订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负责招用工审批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按分工拟订境外人员入汕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拟订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汕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和境外在汕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及咨询、培训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劳动培训科
拟订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及政策;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政策和措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拟订企业职工培训、下岗和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负责社会力量培训机构的审批,归口管理各级技工学校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六)劳动工资科(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协调劳动关系;拟订劳动关系处理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和工人调配工作,按分工拟订“农转非”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并进行宏观指导;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养老保险科
拟订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县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定特殊工种人员和破产企业人员提前退休的审批。
(八)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科
拟订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订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对工伤进行鉴定;拟订工伤停工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
(九)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改革)的具体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的保险费率、待遇项目与给付标准以及基金征缴、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审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城镇企业职工疾病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做好对定点医院、药店的检查监督。
(十)人事科(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直属党委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管理直属单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拟订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在职人员培训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等工作。
    (十一)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1、组织劳务输出;
    2、组织出境劳务人员进行集训;
    3、协调解决境外劳务人员与雇主或其它原因发生的纠纷或事故;
    4、为境外雇主和国内各类劳务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再就业服务中心
     1、指导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工作。
     2、检查、督促、指导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
     3、协调、检查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4、指导、协助大龄和特困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十三)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依据国家《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6号令)。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行业岗位标准及劳动就业准入等规定,承担全市上岗前、转业(岗)的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劳动预备制的职业技能培训。
2、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3、退役兵自谋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
4、军地两用人才的职业技能培训。
5、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晋级培训。
6、国家、省、市统考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的考前强化培训。
7、劳资管理人员及其他行业、企业委托的岗位培训。
8、指导市辖区县的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工作。
上述各项培训结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毕(结)业证书》。
(十四)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省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暂行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的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水平和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它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辖区内高级(含高级)以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受省厅委托做好本地区技师考评鉴定工作;
2、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的原则,设立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指导、协调全市鉴定所(站)开展业务工作;
3、负责对申请建立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承担鉴定工种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管理和年检工作;
4、建立国家题库汕头卷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使用国家、省题库试题的申请、制卷、发送和保密业务,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考务管理,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5、组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负责推荐考评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建立考评人员的档案和年度考核制度;
6、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借鉴外地职业技能鉴定的先进经验,推动汕头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向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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