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汕头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分设的批复》(粤机编办[2005]40号),设置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等项工作。 (二)编制、修订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上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其实施。 (三)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负责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耕地占补动态平衡。 (四)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征收、划拨、出让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供地计划,审查市区范围内的划拨、协议出让用地,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五)负责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拟订本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并公布,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主管全市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土地定级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七)主管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测绘工作规划、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监测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八)主管全市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工作,依法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编制、修订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主管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违章案件。 (十)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检查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负责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市房产管理局。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与政策法规科合署办公) 负责局工作计划、总结、综合性文件、报告、函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保管,保密,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综合调研,信访,接待,安全保卫,办公用房、车辆、设备等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本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拟草,负责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拟订、修订或合法性审核;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文件汇编和普及教育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政治思想教育、职称评聘、岗位培训、老干部服务等工作。负责局党组的日常事务。 (三)计划财务科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对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土地管理“五统一”资金的收支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它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全局计划、统计工作。 (四)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负责编制、修订全市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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